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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体育问答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陕西甲级造价咨询收费标准,以下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陕西省门窗栏资料怎么收费

陕西省门窗栏资料怎么收费

优质回答陕西省门窗栏资料按工程造价大小计取费用。陕西省门窗栏资料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工程种类划分,按工程造价大小计取费用,工作内容包含施中过程资料、进度资料、施工中预算资料、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资料费有分不同的类别,工程资料费的收取标准是一类建筑一般按1.1-1.5元/平米薪酬取费,二类建筑一般按1.6-2.0元/平米薪酬取费。按建筑面积计算。

陕西省工程造价中税率取3.28的依据

优质回答依据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税率)的通知

既:陕建发[2012 ] 232号文件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杨凌示范区规划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0号)精神,我省从2011年2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现对《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中的税率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前后的税率:

计税基础 纳税地点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规费 市区 3.41 3.48

县城、镇 3.35 3.41

市区、县城、镇以外 3.22 3.28

二、税率调整时间为2011年2月1日。本通知发文之日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

三、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1、财政部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程造价怎么提成

优质回答不同的情况收费不同,不能低于以下标准的80%,否则算恶意竞争.

收费项目 收费基数 (‰)≤ 100 万元 ≤ 500 万元 ≤ 1000 万元 ≤ 5000 万元≤ 1 亿元 >1亿元

编制预算、竣工结算、标底 6.0 5.5 4.0 3.0 2.5 2.0

编制工程量清单 工程造价 4.7 4.0 3.7 3.0 2.6 2.0

审核概算 送审工程造价 2.5 2 1.8 1.5 1.0 0.8

审核预算、标底、竣工结算 审减额( % ) 10 8 6 5 3 2.5

送审工程造价 3.6 3.4 3.0 2.8 2.6 2.4

复审概算、预算、标底、竣工结算 审减额( % ) 20

采用第 4 项第 2 种方式时,可按审减额另加收 3-5%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投资额 10 8 6.0 5.6 5.1 4.0

工程造价争议鉴定 鉴定标的( % ) 2-3

西安建筑工程审计是如何收费的?

优质回答建设工程审计是如何收费的?工程审计具体的收费标准是是什么?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待摊投资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用;在财政部的其他相关规定也有这方面规定。

实际操作中,基本服务费率主要根据工程投资总额确定(这部分金额主要满足中介机构的交通、食宿、单位收益等基本费用)。

追加服务费率的确定时:

1、经过建设单位初审的工程相对定高一些,

2、未经初审的相对低一些(有些中介甚至主动要求只要1%的追加费,不再计取基本费)。

为了避免审减追加费用偏差较大的结果出现,中介服务合同中一般还约定,总造价审减10%范围内的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审减超出10%部分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达到风险甲乙双方共担,同时还能约束施工单位不要乱编结算。

是关于建筑工程审计收费情况的介绍,具体的收费金额,还是要看你的建筑工程项目内容,还有就是要看当地的物价和市场定价,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优质回答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以及市场价格;

(五)国家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管理:

(一)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配套的其他费用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

(二)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

(三)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性补充定额并实施管理。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各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进行调整与补充。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使用按照本省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相关行业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审。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

(五)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六)编制投标报价;

(七)约定工程合同价;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二)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确定;

(四)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

(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编制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

(一)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

(三)医疗保险;

(四)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

(五)残疾人就业保险;

(六)女工生育保险;

(七)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

(八)住房公积金;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十)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成果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行业专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省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员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单位执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出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的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文件;

(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被投诉举报处理和受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未编制最高限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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