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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体育问答就给我们广大朋友来聊聊王其智,以下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答案。

北京冬奥会中国短道速滑名单替补是谁

北京冬奥会中国短道速滑名单替补是谁

优质回答刘冠逸、王其智。在国际滑联官网公布的参赛名单中,中国男队由林孝埈领衔,李文龙、李孔超、李坤、宋嘉华、钟宇晨及两名替补运动员刘冠逸、王其智在列;女队方面,张楚桐、公俐、贾惠凌、王欣然、王晔、徐爱丽为正选运动员,替补运动员为蔡申依。

结合专业谈谈对艺术法现象或案例的评析

优质回答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艺术法律师孙中伟 转

一、财产共有人诉委托人及拍卖人纠纷案

原告:王其智,系画家王式廓之子。

被告:吴咸,系画家王式廓之妻。

被告: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

案由:拍卖合同纠纷。

原告王其智因与被告吴咸、被告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我父亲是著名画家王式廓。父亲去世后,他的遗产均由我母亲吴咸保管。今年初,我母亲未征求我的意见,就将我父亲的两幅画委托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因为画是我们大家共有的,我不同意拍卖。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荣宝拍卖公司不具有拍卖我父亲画的资格,也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并标明该画是不准出境的。现我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拍卖合同无效,并赔偿我的损失1万元。

第一被告吴咸在答辩状中辩称:王式廓曾将他的几幅画作为礼物赠送给我,这次要拍卖的两幅画就是其中之二,我有权处分它们。我卖画也是为了给王式廓出版大型画册筹集资金,原告的行为造成我不能秘行拍卖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被列为第二被告的拍卖公司在答辩状中辩称:我公司接受吴咸女士的委托,拍卖王式廓先生的两幅作品。我们的拍卖活动是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告阻止拍卖的行为侵害了我方利益,我们要求原告承担我们的损失。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其智系王式廓与盛桂荣所生之子。1939年王式廓与吴咸在延安结婚。1973年,王式廓去世,其遗产未进行侵害。1997年3月11日,吴咸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王式廓的作品油画《静物》、素描《德国老人》,双方签有委托拍卖书,吴咸与其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拍卖书上签字,并将上述两帐作品交给拍卖公司办理拍卖事宜。王其智以其父王式廓去世后遗产未分割、吴咸一人无权将共有财产拍卖为由,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两被告既未提交反诉状,也未交纳反诉费。另查,王式廓的作品业经文化部鉴定,列入文物范围,一律不准出境,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款达1000万人民币,不具有拍卖文物的资格。

根据上述事实,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

1、吴咸与荣宝拍卖公司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无效;荣宝拍卖公司将所保管的上述两幅作品返还吴咸保管。

2、吴咸赔偿王其智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1万元及诉前保全申请费6000元,由吴咸与荣宝拍卖公司各负担50%。

本案的正确处理,涉及到下述几个法律问题:

1、诉争名画的所有权归属。

2、两被告之间订阅的委托拍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诉争名画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原、被告诉争的两幅名画是王式廓的遗产,王式廓生前并没有立遗嘱处理自己的财产,因此,王式廓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吴咸是王式廓的妻子,王其智是王式廓的儿子。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吴咸与王其智均是王式廓遗产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对王式廓遗产的平等的继承权。由于王式廓去世后,吴咸、王其智等并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则吴咸、王其智对王式廓的遗产,包括诉争的两幅名画形成共同共有关系。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因此,共同共有又称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而不是分为几个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2、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应有的份额,明确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部分。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各共有人必须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处分。吴咸、王其智是诉争两幅名画的共同共有人,两人对名画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吴咸在处分共同共有财产(拍卖两幅名画)时,应当事先征求另一共同共有人王其智的意见,求得王其智的同意后方能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吴咸事先未取得王其智的同意,事后又未得到王其智追认的委托拍卖行为,是一种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无权处分行为,其行为已分割了共同共有人王其智对诉争名画的所有权。

那么,本案第二被告拍卖公司是否也分割了王其智的所有权呢?认定拍卖公司是否侵权,关键是要查明拍卖公司是否负有查明拍卖物真实来源的义务?对此问题,《拍卖法》并未明确规定,但《拍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人(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和合法占有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据此,我们认为,拍卖人负有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加以审查、确认的义务,本案中,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未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加以审查,是怠于自己义务的履行,这种怠于自己义务履行的行为,构成了对王其智所有权的侵害,因此,拍卖公司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拍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又一个关键问题,如果热制导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就不存在两被告侵害原告所有权的问题。我们认为,两被告签订的拍卖合同是无效的。

首选,两被告签订的拍卖合同,侵害了原告对两幅名画的所有权,造成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该法第五十八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既然两被告签订的拍卖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那么,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拍卖合同无效。

其次,根据《拍卖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但本案两被告未请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未经其许可拍卖,而经文化部鉴定,诉争的两幅名画系文物,一律不准出境,因此,两被告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再次,根据《拍卖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经法院查实,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述标准,其不具有拍卖文物的资格,因此,其与被告吴咸所订立的拍卖合同,因拍卖公司不具有订立拍卖文物合同的主体资格,也应被宣布为无效。

本案涉及到的另一个问题是:本案原告并不是拍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原告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布该拍卖合同无效呢?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间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因签订与履行合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目的,更主要的是通过无效合同的宣告制度,根本上无效合同的出现,以维护整修社会和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立法宗旨出发,我国对无效合同的请示权人不应限制过窄,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于无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及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而且法院在受理。

转自

王其智的媒体采访

优质回答王其智,1951年毕业于中央美院,受教于徐悲鸿、齐白石、吴作人等著名画家,他是天安门城楼毛泽东油画肖像标准范式的创作者之一,新中国第一代伟人肖 像油画画家,创作的伟人肖像画影响深远。 谈到王其智,就不能不谈到他的父亲——中国现实主义绘画艺术巨匠王式廓。王式廓先生是中国当代革命现实主义画家和人民美术教育家,新中国成立后,王式廓先生创作的大型油画《参军》《井冈山会师》等许多重要作品,尤其是大型素描作品《血衣》,更是影响深远。1973年,62岁的王式廓在河南农村深入生活时,因劳累过度脑溢血逝世,成为中国美术界的一大损失。

王其智在父亲的教导下,自幼习画。在上世纪50年代初,老师张振仕带领着王其智与金石共同创作天安门城楼上的第四版毛主席像,经过很多次研究探讨和实践,形成了固定的画法,包括背景颜色,脸部颜色,衣服颜色,头像大小和比例都有了明确的定式,这第四版主席像在天安门上挂了11年,此后,他们又完成了第五版主席像,形成了天安门城楼毛泽东油画肖像的标准范式。自此,作为油画作品的主席像不但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油画肖像,所拥有的观众也是世界上最多的。

据王其智介绍,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美术史论家将中国的油画分为四大派:以徐悲鸿为代表的留法派,以王式廓为代表的中国派,以董希文为代表的民族派,以罗工柳为代表的俄罗斯派。王其智充分继承了王式廓的油画技法,再加上自己多年探索印象派绘画,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中式印象派”风格。而且,王其智近年来在国画创作上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他画的老虎有独到的个人风格,受到各界人士的好评。

新报:作为大画家的儿子,您是不是很早就开始和父亲学习绘画了?

王其智:是这样。印象里那还是在上世纪30年代,那时候父亲已经在北京的学校里教美术了,我在山东莱州的老家,他就利用放假回家的时候教我画画。主要是教我画速写,我还记得有一次是在村边画一头卧着的老牛,他耐心地教我怎么观察轮廓,怎么用线条。其实那时候我只有五六岁,但是就这么一点点的鼓励和点拨使我就喜欢上了画画。1949年去的北京,才正式开始在学校里学习画画。

新报:在少年学习画画时期,您对父亲是什么印象?

王其智:他主要是那种刻苦的精神很让人钦佩。大家谈到王式廓,都知道他是一位油画家,素描也非常棒,但是许多人都不知道他其实最早也是画国画的,他的国画画得非常好,书法也很棒。我家里还留着他早年的书法作品,有一次给一位大书法家展示,他看了都很吃惊,连说没想到王式廓先生的书法也会这么好,还说如果王先生当初不画油画,就是这书法一路写下来也会成为一位很了不起的书法家。我觉得父亲能够在这么多的领域取得成绩,跟他对待艺术的那种刻苦与勤勉是分不开的。

新报:那您父亲当初是怎样迷恋上油画的呢?那个年代好像学油画的人很少,他们后来都成为国内第一批画油画的画家。王其智:他当初接触到西洋美术以后,就对油画产生了兴趣,他一开始是在济南学,后来觉得光在济南学习还不行,就到了北京,然后又从北京到了杭州,从杭州又去了上海,最后去了日本。其实他在每一个地方呆的时间都不是很长,但他总是不满足已经学到的内容。这也证明了他是一个学习能力与求知欲都很强的人。他还鼓励学生们多学习,他曾经在上世纪50年代打算组织一批中国的年轻画家去欧洲学习,但是因故未能成行。有研究中国近代美术史的专家认为,如果那次能够顺利成行,中国现在的美术面貌可能会完全不一样。

新报:在您参与绘制天安门城楼毛主席油画肖像的时候,您父亲给过你们建议吗?

王其智:当时美院的毕业生都想搞自己的创作,我当时也有这个想法。但是父亲告诉我,能够参与绘制主席像是一件很光荣的事情,不是很多人都有这个机会。在绘制的时候,他也很关心我们的工作,经常来看看。我记得他最直接的一次意见就是建议我们把主席的脸庞画得更红润一些,一是显得更健康,二是因为这幅巨作是挂在天安门上,天安门城楼城墙的颜色都是大红的,所以主席脸庞的颜色如果不够饱满,就会被映衬得效果不理想。我们参考了他的建议,最后的效果果然很好。

新报:天安门上的主席像,您参与了多少次创作?

王其智:新中国成立后,天安门上的主席像就一直在换不同的版本。第一个版本是毛主席戴着八角帽的肖像。我第一次参与绘制时已经是第四个版本了,但是前面的三个版本在天安门城楼上出现的时间都不算长。因为到了上世纪50年代初期,毛主席的脸型比原先略胖了一些,所以我们接到任务,就绘制了这个版本。这个版本是一张毛主席正面双耳小分头的像,我们这个小组有三个人一起创作,这个版本的主席像后来沿用了很长时间,形成了一种绘画毛主席像的模式。到了第五版毛主席像时,因为这版毛主席的像脸是微侧的,所以画面上只露出一只耳朵,就是大家最常见的毛主席露出一只耳朵的那张像,这张像也是我们画的。到了上世纪60年代中期,文化大革命开始就有人提出毛主席只有一只耳朵容易“偏听偏信”,经过领导决定,后又换成毛主席双耳正面的这张像,直至今天还可以看到这张像。这张像就不是我们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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